《安徽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和《安徽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解读

发布日期:2018-03-28 18:20   作者:民政局(民宗局)    来源:民政局(民宗局)    阅读: 次   保护视力色:       
    2015年7月28日,省民政厅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安徽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于2015年8月11日公布施行。
     一、《规则》和《基准》出台的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2014年12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38号),明确要求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2015年完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工作。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含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即行政处罚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例如:某个违法行政行为,法律规定处罚款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哪么在500元至5000元这个幅度内究竟处以多少罚款,就属于行政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在此基础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目的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但在个别地区、个别领域时不时还存在着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由于法律只是抽象、静态的行为规则,面对的是全国范围、包揽的是各种情况,因而为行政机关预留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自由裁量空间的存在,为执法者滥用权力提供了可能。有的把“自由裁量”变成“随意裁量”,有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凭心情”、“凭感觉”、“凭关系”,“遇到处罚,找人说情”成了一种“潜规则”。这种现象的存在,危害极大。一是破坏了公平的法治环境。如果执法人员不能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执法过程中以合法之名行不合理之实,就会出现同一地区、同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差异较大的现象,从而失去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二是滋生权力绝对化、私有化。在“合法”外衣的保护下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会出现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是随意执法、徇私枉法、谋取私利的情况;三是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旦脱离了法治轨道,行政处罚行为将会畸形化,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四是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果得不到规范和限制,就会成为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用来进行“权力寻租”、“执法腐败”的手段,将极大的损害政府公正、公平的法治形象。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凡涉及个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严格限制。因此,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预防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十分必要的,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四、《规则》和《基准》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各级立法机关相继对多部(类)民政业务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修(制)定,在行政处罚规定方面的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全面掌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经梳理,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据以履行职责的业务类法律法规规章共有88件。其中,法律11件、行政法规24件、地方性法规5件、部门规章40件、省政府规章8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不包括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专属实施的)的行政处罚规定共有63条,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有14条,具体为:社会组织管理类3条,社会救助类1条,区划地名类2条,社会福利类3条,福利彩票管理类1条,殡葬管理类4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专属实施的行政处罚规定有5条,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有4条,具体为:优抚安置类2条,社会救助类2条。
    五、《规则》和《基准》的主要内容
    《规则》共四章二十一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自由裁量权定义、实施原则;第二章“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了裁量权基准内容、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裁量权基准内容、不予处罚阶次、从轻(减轻)处罚阶次、从重处罚阶次、复杂情形处罚阶次适用;第三章“保障措施”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记录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法制审核制度、集体讨论制度、评议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第四章“附则”规定了除外情形、解释机关、实行日期。
《基准》按照业务类别进行分类,根据违法行为不同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每一项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阶次划分进行了细化和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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