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审批类)

发布日期:2018-03-28 18:01   作者:民政局(民宗局)    来源:民政局(民宗局)    阅读: 次   保护视力色:       

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1

行政
审批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

行政
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

行政
审批

公益性公墓、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的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8号令)第8条“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4

行政 
审批

投资兴建养老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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