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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21786-2/201806-00004 信息分类: 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内容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日期: 2018-06-05
发布机构: 国土房产局 生成日期: 2018-06-05
生效时间: 2018-06-05 15:40:32 废止时间:
称: 全椒县十字镇街道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号: 词: 集体土地 征求意见稿

全椒县十字镇街道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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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十字镇街道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十字镇产城融合项目建设,需对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滁州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滁政办〔20153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产城融合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地块,被征收户约480户、房屋建筑面积约7万平方米。

二、征收实施及征收期限

征收实施部门:十字镇人民政府

征收期限:以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三、征收范围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的审核认定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被征收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认定。

(二)对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认证处理原则:

1、凡在20061122前建房,至今未履行建房手续,在征收期限内交付拆除的,可以比照合法房屋予以审核认定,否则按“两违”规定处理。

2、凡在20061122之后建房的:

1)属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和“一户一宅”政策(经十字镇、村委会、村民组证明,公示3天无异议),在征收期限内交付拆除的,房屋实际面积不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比照合法房屋据实认定,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认定,其余部分依据房屋建筑结构分别给予150-260/平方米的助拆费;在征收期限内未交付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

2)属非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予认定。在征收期限内交付拆除的,依据房屋建筑结构分别给予150-260/平方米的助拆费;在征收期限内未交付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

(三)原来具有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含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或20061122日前建房,后期未依法履行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自行翻建,如在征收期限内交付拆除,对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本方案相关规定比照合法房屋认定;对非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原体量建筑面积认定,超出部分只付给150-260/平方米的助拆费。

(四)房屋面积的确定:若合法建筑的测绘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证载面积大于测绘面积,大于面积在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内的以证载面积为准;大于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的,3平方米认定。

(五)房屋用途的确定:根据初始登记,按合法有效证载用途确定。

(六)本方案所给助拆费仅限于20111212之前违法建设的房屋,之后违法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助拆费。

四、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审核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含有条件认定的面积),以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在征收期限内交付拆除的另给予1000/平方米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是经认证享受安置的被征收人,按认定的安置人口给予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每户按增购价最大可增购20平方米,增购面积超过2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房屋按审核认定的面积,以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1)被征收人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安置;超出应享受安置面积的审核认定合法面积(含有条件认定的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在征收期限内交付拆除的,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1000/平方米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标准补足其安置面积,补足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优惠价购买。

3)被征收人主动放弃部分应享受安置面积的,在征收期限内交付拆除的,放弃部分按1000/平方米给予货币奖励。

4)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合并原则处理,征收时合并计算其征收面积和应享受安置面积,并且只能按一户进行产权调换:

①一户多宅的(指集体土地上,含不同地块);

在其他地块房屋征收时已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的;

= 3 \* GB3 20111212之后,出售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

(二)安置户数的界定原则。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必须坚持依房确定安置户和“一户一宅”的原则。

(三)安置人口的界定。被征收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仍在本村民组的人员。被征收人住房应安置人口中已有在其他地块征收时享受过人口安置政策的,不再安置。

1、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当地户籍和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人员等;

2娶进来的媳妇因各种原因户口未能迁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异地享受过福利分房或拆迁安置政策的除外);

3)嫁出去的女儿及其子女户口在本村民组,且在本村民组长期居住,被征收房屋是本户唯一住宅的,本人及其子女计入安置人口(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4)县房屋征收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况。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户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家庭所有成员户籍在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未婚)、“双女户”(至少一个未婚);

2)户籍在本村民组的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

以上(1)、(2)不得重复享受。

320171231以后迁入本村民组的户口,除以下三种原因迁入外,一律不得认定为安置人口:

1)因婚嫁,随夫(妇)迁入的;

2)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民组集体组织成员户口,新出生婴儿随之入户迁入的;

3)年满60周岁,其子女是唯一赡养人,投靠迁入的。其与被征收人共同生活、且在原籍无住房或宅基地,经核实可以计入该户安置人口。

五、非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的处理

按审核认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购买一套安置房。

(一)20061122之前建房的且符合规定程序审批建设的房屋,在规定时间主动交付拆除的,每户可购买一套安置房,具体按下列办法执行:

1、房屋审核认定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购买的安置房面积与审核认定面积等面积部分按安置房优惠价购买,不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增购价购买,超出10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

2、房屋审核认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购买的安置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部分(含100平方米)按安置房优惠价购买,超出100平方米的,若购买安置房面积在审核认定面积以内的,超出100平方米的部分按增购价购买;若购买安置房面积大于审核认定面积的,大于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

3、属本县户籍的,审核认定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1000/平方米给予奖励。

(二)20061122之前建房的但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建设的房屋,在规定时间交付拆除的,每户可购买一套安置房,具体按下列办法执行:

1、审核认定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购买的安置房面积与房屋审核面积等面积部分按安置房优惠价购买,不足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增购价购买,超出8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

2、审核认定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购买的安置房面积在80平方米以内部分(含80平方米)按安置房优惠价购买,超出80平方米的,若购买安置房面积在房屋审核面积以内的,超出80平方米部分按增购价购买;若购买安置房面积大于房屋审核面积的,大于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

3、属本县户籍的,审核认定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600/平方米给予奖励。

(三)20061122之后建房且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建设的房屋,若属实际居住至今且是唯一住房的,经审核认定后,可购买一套政府安置房,80平方米以内部分(含80平方米)按安置房增购价购买,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非家庭唯一住房的不予购买。

六、住宅房屋从事工业加工生产活动的征收处理

(一)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工业加工生产活动,且持有本地点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生产至2018531满一年的,按实际用于生产活动的合法房屋面积(不含生活起居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平方米的综合包干补助。

(二)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工业加工生产活动,但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生产至2018531未满一年的,不予补助。

(三)利用违法建筑从事工业加工生产活动的,一律不予认定补偿和补助。

七、住宅房屋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征收补偿

(一)对沿镇纬四路、十字路、学子路、中学路“一层一进”的临路住宅房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一律按住宅房屋予以评估。

(二)居民临路住宅房屋正在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2目前正在经营且连续三年以上,并通过正常的年检或年申报。

3房屋檐高在2.2以上,砖木及以上结构,房屋进深以自然间原始进深计算(自然间原始一次性建设的同结构墙体进深,后期装修改造拆墙连通续建而增加的房屋进深不予计算在内)。

(三)征收正在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临路住宅房,被征收人可购买政府经营安置房,并按下列政策执行:

1按认证的临路住宅房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面积给予购房补助。沿纬四路、十字路“一层一进”按600/平方米给予补助,沿中学路、学子路“一层一进”按500/平方米给予补助。

2按认证的临路住宅房用于商业经营活动面积给予购房奖励。沿纬四路、十字路 “一层一进”按600/平方米给予奖励,沿中学路、学子路“一层一进”按500/平方米给予奖励。

3被征收房屋审核认定的经营面积与政府经营安置房等面积部分,按商业用房优惠价60%执行,超面积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包括10平方米)的执行增购价,超面积部分在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四)对不是沿上述道路“一层一进”的住宅房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不予购买政府经营安置房,按认定的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3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补助标准按同地段、同区域经营房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执行。

八、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附属设施、室内外装潢补偿标准按《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滁州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滁政办〔201537号)文件标准执行。

九、其他相关事项的处理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按先红线内、后红线边缘的顺序进行征收。

(二)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按全椒县现行征地标准予以补偿。

(三)实际安置房面积与协议安置面积有误差的,误差部分按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计算标准结算。

(四)征收公告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以及抢栽、抢种的花草、苗木、树木、蔬菜等,不予补偿。

十、安置地点和安置房价格

(一)安置地点:凤舞九天小区(六期)

(二)安置房价格:

十一、其他奖惩政策

(一)在征收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对产权调换被征收户,按征收的审核认定面积中用于产权调换的面积给予200/平方米奖励。

(二)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搬家证明出具时间的先后选择安置房。

(三)电梯房物业管理费标准比照多层物业费标准执行。

(四)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免费办理,住房维修基金按国家规定予以交纳。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处理。

十三本方案由县国土房产局负责解释。

在征求意见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联系地块房屋征收领导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05491068

联系邮箱:shizi5491068@163.com

201864

OA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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