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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21786-2/201806-00003 信息分类: 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内容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日期: 2018-06-05
发布机构: 国土房产局 生成日期: 2018-06-05
生效时间: 2018-06-05 15:38:21 废止时间:
称: 全椒县十字镇街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号: 词: 征求意见稿

全椒县十字镇街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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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十字镇街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十字镇街道产城融合项目地块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十字镇街道产城融合项目改造地块。

共征收约户、房屋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

二、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期限

征收实施单位:十字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征收期限:待定

三、征收范围房屋产权确认

(一)成立房屋征收认证组。由征收实施单位牵头,县国土房产局、规建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市监局、地税局、十字镇等单位参加,抽调专人组成。负责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性质等认证。认证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及面积,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

(三)未经登记建筑物的认证处理原则:

1、凡属20061122日之前建的房屋,在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比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2、凡属20061122日至20111212日期间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付拆除的,给予200—500/平方米的助拆费。

1)在2011年“两违”整治调查中登记在册的;

2)在2011年“两违”整治调查中虽未登记在册,但经相关证明(十字镇及所属社区出具两级证明、相邻邻居至少有四户签字确认、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确属20061122日至20111212日期间违法所建的。

320111212日之后,违法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不给助拆费。

4、在20061122日至20111212日期间有合法产权证的旧房翻建,或在20061122日前所建,未办理翻建工程规划和土地变更手续,但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付拆除的,按原体量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违法建设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房屋面积的确定:若合法建筑的测绘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测绘面积为准;证载面积大于测绘面积,大于面积在3平方米3平方米)以内的以证载面积为准,大于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的3平方米认定。

(五)房屋用途的确定:

根据初始登记,按合法有效证载用途确定。

(六)房屋转让后产权未过户的,按以下条件确认现使用人的合法产权:

1、现使用人需提供原产权证书或土地证书;

2、现使用人需提供原房主的身份证明和转让协议;

3、现使用人出具书面材料并说明事由;

4、现使用人需提供承担民事责任的书面承诺;

5发生多次转让的,现使用人需提供多次转让协议,由社区和征收工作组出具多次转让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对转让的真实性负责,书面说明需经征收工作组盖章确认。

四、补偿安置

(一)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全椒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全政办〔201123号)规定确定。

(三)住宅房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或者无证房屋经认定比照合法产权补偿的并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征收人依据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含有条件认证的面积),提供相当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安置房,并据实计算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差价。

1、原则上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基础上,上靠最接近的户型面积予以安置,等面积部分,执行优惠价;超出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包括10平方米)的,执行增购价;超出部分在10平方米以上的,执行市场评估价。

2、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部分(即部分放弃产权的),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3、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内的,按最小户型(面积约60方米予以安置,执行优惠价格。

(四)人口安置。

对被征收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人均住宅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或虽在20061122日至20111212日期间建房,但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可按人均18平方米予以安置,人均18平方米部分执行优惠价;超出人均18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包括10平方米)的执行增购价,超出部分在10平方米以上的执行市场评估价。

(五)家庭人口认定。

1、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为三代直系亲属,并于20171231之前已在现有户籍。

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住房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人员以及因新婚或新生儿增加的人口,纳入家庭人口认定。

2、符合本项第1条相关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家庭人口认定:

①申请人口认证的家庭成员或其配偶在他处有房产的;

②属农业户口,其在农村有房产或有宅基地的(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并拆除农村旧房除外);

③被征收人家庭的应认定人口中已在其他地块房屋征收时享受过人口安置政策的。

3凡要求人口认定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认证符合条件的,公示5无异议后,按本方案办理。

4需到户籍所在地核实被征收户相关资料的,由被征收户到户籍所在地镇、村(社区)、组出具证明材料,镇、村(社区)、组对出具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

5、所有申请人口认定的被征收人都应作书面承诺,若实际情况与本方案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本次按照人口进行补偿安置的协议无效,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分户安置的处理。

1分户安置的条件:

1)原则上居民非套户型房屋并且是唯一房产的,可提出分户申请。购买的套户型商品房、房改房不得分户。

2)拟分户主户籍地在被征收房屋上。

3)拟分户主一直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并有单独的厨房及独立的水电表。

2、分户安置的操作程序:

1)被征收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经工作组、房屋征收领导组办公室、县政府房屋征收认证组认证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房屋征收领导组办公室予以办理。

(七)住宅房屋从事工业加工生产活动的征收补偿。

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工业加工生产活动的,一律按住宅房评估和补偿安置。

对从事工业加工生产活动,且持有本地点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生产至2018531日满一年的,按认定用于生产活动的合法房屋面积(不含生活起居面积)给予一次性100/ 平方米的综合包干补助。

(八)住宅房屋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征收补偿。

1对沿镇纬四路、十字路、学子路、中学路“一层一进”的临路住宅房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一律按住宅房屋予以评估。

2、居民临路住宅房屋正在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2目前正在经营且连续三年以上,并通过正常的年检或年申报。

3)房屋檐高在2.2米以上,砖木及以上结构,房屋进深以自然间原始进深计算(自然间原始一次性建设的同结构墙体进深,后期装修改造拆墙连通续建而增加的房屋进深不予计算在内)。

3、征收正在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临路住宅房,被征收人可购买政府经营安置房,并按下列政策执行:

被征收房屋审核认定的经营面积与政府经营安置房等面积部分,按商业用房评估价60%执行,超面积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包括10平方米)的执行增购价,超面积部分在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4、对不是沿上述道路“一层一进”的住宅房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不予购买政府经营安置房,按认定的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3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补助标准按同地段、同区域经营房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执行。

(九)经营商业门面房的征收补偿。

征收经营商业门面房按照市场价评估。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等面积部分按商业用房优惠价执行,超面积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包括10平方米)的执行增购价,超面积部分在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十)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的征收补偿。

1、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管公房的征收处理。

1)实行货币补偿,征收补偿款补偿给产权单位;

2)涉及现住户的经济补偿由产权单位负责;

3)同一产权单位执行统一处理办法。

2、党政机关、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管公房的征收处理。实行一事一议。房屋出租的,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处理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交房拆除。

3、民营工业企业的征收补偿。对证照齐全、房屋权属证书证载或规划用途为工业的民营企业,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物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征收工业用地按不低于类似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的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等标准按照本征收方案执行,装潢、附属物、构筑物及设备等补偿和搬迁费用依据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审核、认定。

被征收工业企业土地被依法征收后有投资用地需求且符合用地条件的,按相关程序申请用地。

五、临时过渡方式、补助费标准和经营房安置地点及价格

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费等各项费用的补偿按规定标准执行。

安置地点:凤舞九天小区(六期)

安置房价格:

六、特殊人群的优先住房保障

(一)享受廉租房政策的被征收户住房保障。

对享受廉租房政策的被征收户,可按人均18平方米予以安置。若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大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总额(不含过渡房房租、搬迁费),享受安置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若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小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总额,据实结算。享受面积不足60平方米(最小户型面积约60平方米)的,可按优惠价增购至60平方米。

(二)特殊困难的被征收户住房保障。

1对特殊困难的被征收户家庭,未享受过征收安置政策,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60平方米或不足人均18平方米,且属家庭唯一住房,被征收人近三年内既无出售、转让、赠予房屋,符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共有产权的方式安置(即:对被征收人无力交纳安置房差价款的,可按比例与征收人共同持有安置房产权)。

1)享受城镇或农村低保的;

2)家庭成员有二级及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

3)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因病致贫的。

2、办理共有产权的被征收户,其房屋差价款一律按协议约定价格执行,差价款缴纳不限时、不收息,交不起差价款的,不催交、不催搬。共有产权房屋被征迁户拥有的产权部分可以继承,但不得买卖;待交齐差价款时,予以办理房屋产权证。

3、一户仅可选择一套房屋,家庭人口较多的可上靠一个户型安置。

4、对特别困难的被征收户,既无力支付差价款,又不愿办理共有产权的,同意其整户选择公租房一套。如遇国家出台新的公租房购买政策,承租人可优先购买。

5、搬家费和过渡房租按本方案规定支付给被征收人。

6、办理程序:

1)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附:低保、残疾等相关证明),并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待交齐差价款时,才可办理房屋产权证;征收补偿协议由国土房产部门保存);

2)十字镇(社区)、工作组、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把关,盖章(签字)确认。

3)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和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价格,结合征收补偿方案,据实核算,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由县国土房产部门保存。

4)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

七、其他奖励和优惠政策

(一)为鼓励被征收人搬家并签协议,给予被征收人搬家奖励。奖励标准: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100/平方米奖励。

(二)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住宅房整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认定的被征收合法房屋(不含装潢、附属物及构筑物等)市场评估价款的10%予以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住宅房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奖励300/平方米,经营性用房(含临路住宅房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500/平方米奖励。

(三)电梯房物业管理费标准比照多层物业费标准执行。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出租、改变产权人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搬家证明出具时间的先后选择安置房。

(五)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免费办理,住房维修基金按国家规定予以交纳。

八、权利救济

(一)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未能达成协议,或者产权不明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翻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违法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对所有突击抢修抢建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一律不予补偿和补助。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十一、本征收补偿方案仅限于本次房屋征收,由县国土房产局负责解释。

在征求意见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联系地块房屋征收领导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05491068

联系邮箱:shizi5491068@163.com

201864

OA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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